在進行業務輔導時,我們常常遇到的夥伴提出這樣的問題
「我的好友找我投資他們公司欸,這樣他們公司欠錢的話,我是不是也要一起還啊?」
仔細想想,我們身邊好像充斥著這樣的故事,某某人受人欺騙,不只投資進去的錢血本無歸,還為公司背了一屁股債,最後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但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公司法怎麼寫
就最為常見的「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來說,依據公司法第2條第1項規定:
公司分為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
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在上述的所有公司類型當中,只有「無限公司」跟「兩合公司」當中有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也就是股東需要去負責償還公司對外所積欠的債務,但其實現在已經不太會有人想成立「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因此這兩種公司也只剩下概念上的意義,在現實當中遇到的機率微乎其微。
而如果是常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責任原則上就只需要繳交同意要投資的出資額或股款即可,除非有被認為是濫用公司逃避債務而且情節重大,否則單純投資公司當股東的話,是不用為公司債務負責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實務上有些交易,在經過大股東的同意下,雙方會協議由大股東為公司擔任保證人,此時該名大股東基於保證關係,也會需要為公司就該筆交易產生的債務負責,所以在進行投資或相關交易時,仍然要對於契約條款約定多加注意,避免在不注意的狀況下承擔責任,進而衍生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