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倚賴權
我們在電影中常看到,警察或檢察官在詢問或訊問被告時會講到以下這段話:「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在審問過程中,你也有權讓律師在場…」這也是在美國有名的米蘭達警告,相同的規定在台灣也有。
但如果你在警察或檢察官詢問或訊問時,他們沒通知你的辯護人到場,效力是如何呢?有時候多數人可能會覺得,自己講或律師講有什麼差別,因此就同意了,但律師在場除了能適時的告知你法律上的權益及防止檢察官濫權,更能給受詢(訊)問人心理上安定的效果,以避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然而在台灣實務上,通常會被認為這次未通知辯護人到場的供述仍有法律效力。例如最近本所承辦的案件就有發生類似的情況,不巧該名被告在此次訊問的巨大壓力下,自白認罪了,而可能產生不利後果(本案尚未偵結)。
因此建議,不要因為自己認為應該沒什麼差別,而忽略掉自身法律上權益,不管在民刑事都一樣喔!
在此想問問大家,如果你是本案被告,你會?
- 沒差,有沒有律師我都能講一樣的內容。
- 不行,我一定要等律師陪同才要做筆錄。
- 我就故意亂講一通,讓偵查機關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