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連續假期,同仁企業雙贏

創造連續假期,同仁企業雙贏

隨著春節假期結束,各位同仁們除了迎接新一年挑戰外,眼光也不免的會望向下一個假期,但除了農曆新年以外,臺灣的法定國定假日當中,其實少有如此長的假期。依據民國112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包含調整上班日在內,只有4月1日到4月5號的清明假期有五天連假,其他連假皆為三到四天,對於需要較長時間放鬆的同仁,這樣的休息時間可能難以滿足需求,更別說要規劃較遠的旅遊了。

 

    但,連假除了等待政府「安排」外,難道就不能由我們自行創造嗎??

 

    大家應該都知道,員工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便開始享有特別休假(即俗稱的特休)的權利,而且特休日數還會隨著年資累積而增加,所以聰明的各位夥伴同仁應該可以想到,只要我們將特休結合原本的國定連假,便能創造出屬於同仁專屬連假,安排個人放鬆充電行程。

    當我們要創造連假時,依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而按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行使特別休假是專由勞工方享有的單方行為,具有勞方優勢。因此說要休哪一天,原則是由同仁們在不違反權利濫用原則的前提下自行決定,不過如果公司遇到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是特休排定時有「勞工個人因素」這兩種情形下,公司倒也是可以跟同仁們針對特休日期協商是否能進行合理的調整。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所謂協商及調整並不是說,公司能夠以業務需求為理由駁回或否決同仁選擇的特休日期,而是需要由雙方對休假日期進行討論,取得同仁同意後再重新排定,協力在同仁的休息與公司的營運間取得理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