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要擔保,本票來報到

交易要擔保,本票來報到

在「匯票」、「本票」、「支票」等三種票據類型當中,本票應該是最為眾人所熟悉的。究其原因,本票除了作為給付貨款的方式外,也常被用來作為債權的擔保,具有其他類型票據所欠缺的用途。

但在擔保上,是不是開了本票就能高枕無憂了呢?

相較於「匯票」、「支票」,本票因具有「本票裁定」此一制度得以利用,持有債務人所開立「合法本票」的債權人,經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後,即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除非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否則毋需待有確定判決,程序上較為便利。

但要特別注意,我們所取得的本票必須符合票據法要件,確認本票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年、月、日」

「發票人簽名」

等各類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任一項欠缺即為無效本票,自然也就不能進行本票裁定,不過實務上也有債務人於本票上簽名後,其他應記載項目則留空授權債權人填載的作法。另外本票裁定的對象只有本票發票人,背書人及保證人都不能作為本票裁定的對象。

然而本票雖然能夠藉由「本票裁定」制度較快執行債務人財產,但並不代表債務人名下一定有資產可供執行。因此取得本票固然有利於債權人,但絕不代表具有本票擔保的交易即絕對安全,各位夥伴仍應慎選交易對象,仔細設計及評估各項交易細節,並確保契約條款之完整妥適,以有效避免可能的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