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主張的好幫手—支付命令

權利主張的好幫手—支付命令

先前有跟各位讀者提到,財產案件中有「支付命令」制度可以使用,今天就來填坑填坑,跟大家介紹—「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法源依據,來自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任何要求對方給付金錢、金錢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案件,均可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因此最常見的欠債不還,當然可以藉由支付命令主張。債權人得向管轄法院填寫聲請狀,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果有的話)2.請求標的及數量3.請求的原因事實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5.管轄法院等事項,法院確認相關內容符合規定後,需經過開庭審理,即會向債務人送達支付命令。

債務人在接到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後,如果經過20天沒有針對支付命令的內容表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此時債權人得以確定的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如有表示「異議」,則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將會被法院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進行後續的程序。

「支付命令」制度較為明顯的優勢,在於債權人聲請時,法院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塊,與一般訴訟之裁判費相較,程序成本相當輕微,只有在支付命令經「異議」後,後續進行訴訟或調解時,法院才會徵收相應的裁判費。但應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需要在國內送達債務人,因此在聲請時,債權人必須知悉債務人的住所所在地,不能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對國外送達案件也不能適用,這部分大家需要多加注意。但無論如何,支付命令仍然有其相當的便利性,大家在計劃要向他人提起訴訟前,或許也能考慮是否使用支付命令作為先行手段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