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長輩遭到詐騙的利器-監護/輔助宣告

避免長輩遭到詐騙的利器-監護/輔助宣告

      近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而詐騙集團主要目標自然是資訊較為不發達且累積有退休積蓄的長輩們。長輩們年輕時勤勤肯肯打拼,歷經臺灣經濟成長年代,現已到退休享福的年紀,身上不僅有大把積蓄,甚至多有為數不少的不動產。而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資訊獲得相較沒年輕人迅速的長輩們,就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肥羊了。

      至此,子女輩就成了為長輩們避免不肖份子詐騙的最重要把關者,平時除了向長輩們提供詐騙防範新知,更要時時注意長輩的交友狀況,以及長輩們最近的活動內容。然而,現代人往往工作繁忙,且甚至在異鄉打拼,縱使下班後能關心長輩們,但平日上班的八到十個小時裡,就成為了真空地帶。

 這時,如果長輩們年紀大,且無法很清楚知悉自己所為之法律行為,就建議幫長輩們安排至精神鑑定或平日固定就診的門診,進行精神方面的評估,如經醫生診斷有輕微失智、失智症等情形,即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2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依照上述規定,受監護人及受輔助宣告人在未經其監護人及輔助人的同意前,是無法為將自己的財產或大額財務轉讓予他人,藉此避免長輩們遭受詐騙。建議家中長輩精神狀態不是那麼良好的各位,可以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