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未休之工資,是否應納入勞保之投保薪資?

特休未休之工資,是否應納入勞保之投保薪資?
2023-08-09

在歲末年初時,通常是各公司人資單位最忙碌的季節之一,此時正是計算公司內各職員特休是否使用完畢的時候,按勞基法規定,如員工有特休未休之情形,即必須給予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然而此項特休未休之工資是否應予納入勞保申報之投保薪資即是一個問題。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0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所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現修正為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簡而言之,如勞工因前一年度有特休未休之情形,雇主應給予特休未休之加班費,而該加班費應在雇主給予勞工的當月,納入該月薪資總額之申報。舉例而言,假設員工月薪新台幣六萬元,而該名員工日平均工資則為兩千元,如該名員工前一年度薪資與今年度相同,且尚有20天之特休假期未休,則特休未休之加班費為四萬元,雇主如果在一月給付此加班費,其應申報的總薪資應為新台幣十萬元,次月開始,則恢復新台幣六萬元。這部份雇主在申報時要留意喔!免得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