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防治-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修正

職場性騷擾防治-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修正
2023-09-14

近年以來,隨著「me too」運動延燒,性侵犯行為再次為大眾所關注,接住每一個被害者,成為國人的全體共識,而其中除了強制性交外,性騷擾亦為性侵犯防治重要課題。「職場」作為生活重要的一環,職場性騷擾自然成為規範上的重點防治對象。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今(112)年,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為呼應社會期待,新法針對職場性騷擾行為增修若干規定。首先針對實務上常見之「權勢性騷擾」行為,新法明文定義為「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以利於個案適用上更加明確,並將具有權勢地位者之性騷擾行為,訂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另為擴大該法之保護範圍,對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者之持續性性騷擾,以及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性騷擾,縱使非於工作時間,於新法下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之適用。

關於企業夥伴部分,僱用達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舊法原即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僱用達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新法亦要求應訂定申訴管道,並於事業之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因而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行相當措施避免性騷擾再次發生,並提供或轉介包括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在內等必要之服務,就該次性騷擾事件,雇主亦應進行調查,並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如雇主非因被害人之申訴,而獲悉性騷擾事件時,雇主此時仍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適度調整事單位之工作內容貨或場所,並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前述之諮商、醫療等必要之服務。

如事業內有性騷擾之情事發生時,舊法原即有規定雇主需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新法特別針對權勢性騷擾行為,增訂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如權勢性騷擾之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更可高達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金額。除了對被害者賠償外,雇主如未依上述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等措施,僱用達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將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僱用達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亦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鍰。而性騷擾之申訴人如因雇主未處理或不符調查懲戒結果者,經遭性騷擾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如認定性騷擾行為確實成立,或雇主之原懲戒結果有所不當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如雇主違反地方主管機關前揭之命令,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之罰鍰。

友善的職場環境,將使員工得以更為安心地發揮個人才能,進而有利於公司經營發展,各位夥伴應審慎面對事業內性騷擾防治議題,依法進行相關機制之建置。